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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量化管理学籍处分条例 |
黑龙江省中医药学校 学生量化管理学籍处分条例(实行)
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满足培养“四有”新人的需要,根据《省教委大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本着教育与学籍处分相结合,以教育为主的原则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加强对小违纪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根据一学期学生量化管理累计分情况,对学生分别给予相应学籍处分。 1、得分在-48分(含-48分)到-80分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 2、得分在-80分(含-80分)到-120分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 3、得分在-120分(含-120分)到-160分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 4、得分在-160分(含-160分)到-200分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 5、得分在-200分(含-200分)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三条 几点说明: 1、此条例的得分情况,来源于班级、值周师生、有关科室等对学生的量化管理的考核数据。 2、被处分的学生累计在-48分(不含-48分)以上时,自然解除处分。 3、凡受本条例处分者,一年内取消入团、入党、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、困难补助的评定资格。 4、受到学籍处分的同学在下列情况下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班级做出鉴定材料,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科,给予降档处分或少扣20%—50%的违纪分,记入学生个人量化总分,但不记入本学期量化分。 (1)一学期未犯同类错误或严重违纪者。 (2)一学期表现良好,该学期量化分在0分以上者。 (3)一年未犯同类错误者及严重违纪和一年量化分在0分以上者,可继续减免违纪分直至解除学籍处分,若再发生同类违纪或严重违纪将减免分扣回。 5、受学籍处分的同学在处分学年内不能参加评优;其他学年表现好,学年量化分在0分以上可参与评优。 6、学生严重违纪,按《黑龙江省中医药学校学生处分条例》,量化累计分不到48分者,直接给予处分;量化分多于48分者,加上本次违纪分后,按本条例处分,实施扣分。 7、本条例的解释全在教务科。
2007-04-05 15:21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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